小说情节与真人真事相似,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161.小说情节与真人真事相似,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案例

王某包养情妇罗某,最后导致王某家庭破碎的事情曾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周某是一名畅销小说作者,在听说该事之后,在其正在连载的小说中增加了一个情节。该情节与王某的故事相似,只是变换了姓名、地点等信息。罗某看到小说后,认为该小说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要求周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罗某的要求合法吗?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文学作品中描述特定人的真人真事并且侮辱诽谤他人的,才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以不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仅是情节与真人真事相似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例中,周某仅仅是参照真人真事改编了一个类似的情节,并非针对罗某,也并非以罗某作为特定对象进行描写,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