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要一直承担保证责任吗?
案例
小张为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小徐借了一笔钱,小徐在出借之前要求小张的好友李某作为担保人为本次借款作一般保证。因为疏忽,三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小徐找小张催促还款,小张以投资的钱还没有到期为由,请求小徐暂缓一年再收回借款,小徐无奈同意。一年后,因为投资市场动荡,小张亏损严重无法回笼资金,而李某因为投资成功手头资金富余。小徐考虑到让小张直接还款比较困难,不如让李某作为保证人先把钱还了。于是小徐直接找到李某,让李某作为保证人清偿小张的借款。但是,此时距离借款到期已经年过一载,李某还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吗?
解析
保证是借贷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通常出现在熟人、朋友之间。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在进行保证之时,对具体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从债权届满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保障保证人的知情权,让保证人能够及时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作出相应决策。
在本案例中,小徐要求李某作为小张的保证人参与保证,但是因为疏忽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李某对小徐和小张之间的借款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小徐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满之日起6个月之内主张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小徐在借款期满一年后才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显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限,所以李某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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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