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好友愿意帮助其分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就该部分免除保证责任吗?

76.债务人的好友愿意帮助其分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就该部分免除保证责任吗?

案例

苏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小梅为苏某作一般担保。罗某是苏某的好友,曾当着苏某、小梅、马某的面承诺帮助苏某分担3万元债务。债务到期后,苏某、罗某都无法偿还债务,马某便让小梅承担保证责任10万元。但是小梅认为自己只是为苏某担保,而罗某自愿分担了3万元债务,所以自己只需要承担7万元的保证责任。那么,作为保证人的小梅究竟需要对多少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呢?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帮助他人清偿债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加入债务,即帮助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移转债务,即帮助者和债务人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原债务人脱离部分债务。加入债务是分担债务的一种形式,对于保证人来说是利好的。《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事实上,第三人加入债务,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其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影响。而转移债务则有可能是推卸责任,使得原来有能力清偿债务的人将债务转移给无力清偿的人,以此来逃避债务,致使保证人最终承担了债务人本可以偿还的债务。为了避免此类道德风险,《民法典》第697条第1款规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移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例中,罗某答应帮助苏某分担3万元的债务属于加入债务,对于保证人小梅来说是利好的。对于这3万元,如果罗某无法偿还,就需要由苏某偿还,苏某并没有脱离债务。所以小梅作为保证人需要保证的金额仍旧是1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