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未办理登记,第三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86.融资租赁物未办理登记,第三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

全兴公司为了使用更为节能的冷轧机与金星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全兴公司自行选择两台需求品牌的冷轧机,价值共计3亿元整,金星公司对两台冷轧机进行购买并租借给全兴公司使用,其间全兴公司每年支付租赁费用为1.2亿元。金星公司在购买冷轧机后直接将冷轧机交付给全兴公司使用,并未办理相关的登记。不久后,全兴公司因经营困难,将冷轧机出售给轻铁公司作价2.8亿元,全兴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将冷轧机装运至轻铁公司的工厂。最后,金星公司得知了全兴公司存在出卖冷轧机的行为,立即向法院起诉轻铁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冷轧机归属于金星公司,轻铁公司应当立即归还冷轧机给金星公司。那么,法院会支持金星公司的这一请求吗?

解析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手段,能够对融资租赁物占有使用便已经实现了融资租赁的目的。但是因为融资租赁物长期处于承租人的控制范围内,加之融资租赁物的价值较大,难免会出现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再次融资的道德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融资租赁债权人的利益,国家鼓励各组织机构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登记。现有的融资租赁查询系统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银保监会管理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民法典》第745条规定了融资租赁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侧面强调了融资租赁物登记的重要性。

在上面的案例中,金星公司购买了融资租赁物冷轧机,理应享有对冷轧机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金星公司未能对冷轧机进行登记,使得金星公司对冷轧机的所有权存在瑕疵。轻铁公司对冷轧机的归属并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后实际占有了冷轧机,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745条的规定,金星公司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轻铁公司,所以轻铁公司可以取得冷轧机的所有权,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