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损毁照片导致顾客精神损害的,顾客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30.因损毁照片导致顾客精神损害的,顾客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孙女士定居在国外,平时生活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经常回国探望亲人,她的父母一直都是由妹妹在照顾。2020年6月,孙女士的母亲病重去世,孙女士在伤心的同时深感愧疚,对于自己没有在母亲床前尽孝自责不已。后来,孙女士在整理母亲遗物时找到了很多母亲生前的照片,其中有一些是母亲年轻时拍摄的。由于很多照片已经泛黄、破损,她决定将这些照片送到照相馆翻新。但不巧的是,照相馆的工作人员因为操作不当导致馆内发生小型起火事故,很多顾客送来的照片被毁,孙女士母亲的照片就在其中。孙女士得知此事后悲愤交加,不久之后便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照相馆对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孙女士可以要求照相馆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析

孙女士可以要求照相馆对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一些特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一旦受到损毁是不能恢复的,可能给被侵权人带来重大的精神伤害。对此,《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如果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使自然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自然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例中,孙女士母亲的照片对孙女士而言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照相馆没有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孙女士母亲的照片被损毁,给孙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导致她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因此,孙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照相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