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患重大疾病后,女婿拒绝支付医药费,女儿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
刘某和妻子姜某已经结婚20多年了,夫妻关系还算融洽。但是,刘某和姜某父母的关系一直以来都不是特别好,因为在结婚时刘某为了筹集姜某父母要求的大笔彩礼而不得不四处借钱。因此,刘某对姜某的父母一直心存芥蒂,在日常生活中也尽量避免和他们打交道。随着时间的流逝,姜某的父母已年迈,平时小病不断,但好在没什么大问题。但在不久前,姜某的父亲老姜被查出患有癌症,医生建议立刻动手术,这就需要支付一大笔医药费。姜某回家和刘某商量,但刘某明确表示拒绝支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姜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析
一般而言,在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基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才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情形包括:(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8条明确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都不予支持。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姜作为姜某的父亲,姜某对其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老姜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时,刘某作为姜某的丈夫,有义务协助姜某履行扶养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当刘某不同意支付老姜的医疗费用时,姜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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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