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无效的婚姻,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2026年01月27日
175.凡是无效的婚姻,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案例
许某毕业后在A县某公司工作,后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张某。许某与张某多次约会后,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然后开始同居生活。一年之后,许某与张某到A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张某是外地人,许某婚前对其缺乏了解,直到婚后自称是张某老婆的小红找上门来,才知道张某于2013年7月6日在外省C县民政局与小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了一个男孩两个女孩。张某在与许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故意隐瞒了其已在C县登记结婚的事实,欺骗了许某和A县的婚姻登记机关,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许某因此遭受了极大的伤害,遂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和损害赔偿的请求。请问,凡是无效的婚姻,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已婚人士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故意隐瞒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从而构成重婚罪。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弥补其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民法典》第1053条赋予了婚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婚姻之所以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往往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致,而无过错的一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知,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主动提出赔偿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在与许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故意隐瞒了其已在C县登记结婚的事实,欺骗了许某,构成重婚,所以两人的婚姻是无效的,许某作为善意相信婚姻登记成立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见,凡是无效的婚姻,无过错一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有过错的一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