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份额的,该怎么办?

42.无法确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份额的,该怎么办?

案例

刘某毕业于某知名政法大学,在律师行业工作了十几年后,和同班同学林某、姜某合伙创办了某律师事务所,在业界内小有名气。某次,林某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处理一起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林某知悉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林某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锁到保险柜中。但是,林某在律师事务所和该公司讨论案件情况时,被该科技公司的对手公司所窃听,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以至于该公司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共计200万元。由于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因此律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赔偿了200万元,在这200万元中,有180万元是以事务所的财产支付的,剩下的20万元是由林某支付的。那么,对于林某支付的20万元,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刘某、林某、姜某的债务承担份额时,该如何处理?

解析

合伙最大的特点就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即该组织具有人合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但是,当合伙企业对外负债,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合伙人用自有财产将债务还清后,应该按照怎样的份额对债务进行承担?对于这一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是合伙协议中对债务份额的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二是对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视为份额相同,即各合伙人应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均摊。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的规定,虽然连带债务人对外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有义务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在内部关系上,当各连带债务人没有约定时,仍然应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来承担各自的债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林某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对手公司的窃听,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即林某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全体合伙人应该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合伙人应该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律师事务所以其财产清偿180万元后,余下的20万元应该由林某、姜某、刘某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没有对债务份额的承担进行约定,因此,三人应该承担相同的份额。林某在支付20万元后,有权向刘某和姜某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部分进行追偿。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