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因情势变更被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否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相应赔偿?

88.买卖合同因情势变更被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否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相应赔偿?

案例

皓月公司是一家从事淘沙采矿的公司,为了对一批矿料进行开采,皓月公司与西营银行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皓月公司选定采矿机后由西营银行购买并租赁给皓月公司。因为旭升公司与皓月公司有商业合作,皓月公司便指定由旭升公司定做其需要的采矿机,由西营银行预先支付3亿元资金。一个月后,政府相关部门为保护环境,要求限制部分类型采矿机的制造,皓月公司所定做的采矿机也在禁止制造的名单中。为此,买卖双方商议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因为采矿机已经投入生产制造,将造成1亿元的成本损失,三方经过商议达成合意,由卖方承担30%的损失,买方承担70%的损失。但是,融资租赁双方对这70%的损失的承担存在异议。皓月公司认为,因为是情势变更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双方应当平均分摊损失。西营银行认为,融资租赁的本质在于融资,资本使用的风险应当由皓月公司自行承担。那么,两个公司的主张哪个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现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分担相应损失。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行选择认定的,出租人本身不具有获得出租物的必要,承租人理应承担较大的风险。同时,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只是通过对租赁物购买方式的设定为融资行为实现担保效果,表面上是出租人的购买出租行为,实质上是承租人对融资资金的处分行为。所以,《民法典》第755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而解除的,出卖人、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所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在上面的案例中,因为情势变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随之解除。因为该批采矿机由买方定做,作为承揽方的旭升公司承担较小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的规定。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采矿机的类型及制造厂家都是由皓月公司所选定的,符合皓月公司对所融得的资本的使用要求,而西营银行对解除合同并无过错,依据《民法典》第755条的规定,此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西营银行可以请求皓月公司赔偿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