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自何时成立?

106.仓储合同自何时成立?

案例

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准备暂时存放于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丙公司仓库内。2021年4月21日,甲公司和丙公司约定:甲公司将从乙公司处购买的货物(约定2021年4月25日送到)存放于丙公司的二号仓库中,存储期限为4月25日至5月25日,仓储费5万元。4月24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通知,因某县发生泥石流,道路被隔断,医疗器材预计6月1日才能送达。接到通知的甲公司立即告知丙公司,称其不再需要存储货物,也不支付任何费用。丙公司认为仓储合同在4月21日已经成立生效,现在甲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构成违约。甲公司认为,仓储合同在其将需要存储的医疗器材实际交给丙公司时才成立,现在医疗器材并没有交付,因此合同既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甲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也不构成违约。那么,该仓储合同自何时成立?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在订立仓储合同时,因当事人一方临时不再需要存储货物,双方就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是否需要支付费用发生纠纷。对于此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905条、第502条规定可知,仓储合同只需要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要实际交付仓储物就能成立并生效。所谓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生效后,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用。

在上面的案例中,存货人甲公司和保管人丙公司已经就仓储物、仓储地点和仓储费等达成一致的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仓储合同成立并生效。甲公司因不再需要存储医疗设备而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