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免除某个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还需偿还这部分债务吗?

44.债权人免除某个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还需偿还这部分债务吗?

案例

许某大学毕业后,为实现梦想,决定创业,开办了某广告公司。由于缺乏资金,许某向某金融机构借款10万元,并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请姜某以连带保证的方式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在借款期间,该金融机构长期将其公众号的格式排版等事项交给许某处理,许某碍于借钱的缘故就没有向金融机构收费。后来,借期届满,许某只偿还了9万元的借款。某金融机构觉得许某这个人很有诚意,又考虑到许某为其免费经营公众号,遂免除了剩余的1万元借款。那么,某金融机构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姜某偿还这1万元借款吗?

解析

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一种单方行为,也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如果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规定,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连带保证人也无须对被免除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中,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是指各连带债务人内部对债务份额承担的约定,即各连带债务人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关系上仍然是按照比例承担各自的债务份额。

在上面的案例中,姜某以连带保证的方式为许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在许某届期未还清借款时,某金融机构可以要求许某偿还借款,也可以要求姜某承担保证责任。但金融机构免除了许某剩余的1万元借款,根据上述规定,姜某在金融机构免除许某的债务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因此,金融机构是不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姜某偿还这1万元借款的。(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