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物业合同终止后新物业接管前,应当由谁来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26年01月27日
117.旧
物业合同终止后新物业接管前,应当由谁来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案例
今年1月,由于对甲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不满,A小区的业主按照程序召开了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解聘甲物业公司的决定,并与物业公司协商在3月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来,业主找到了比较满意的乙物业公司来接管A小区的物业服务,但在旧物业合同终止后、新物业公司接管前,有3个月的空缺时间,小区没有合同意义上的物业公司来进行管理。那么,这段时间应当由谁来为小区进行物业服务?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950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新物业公司接管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应当由原公司继续进行物业服务,并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在上面的案例中,在乙物业公司接管之前,仍然应当由甲物业公司对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且甲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这一时期的物业管理费用。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