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落物品导致他人受伤的,应该按照怎样的规则追究赔偿责任?
案例
高某是健身达人,每天早上和晚上都会在小区内跑步。有天晚上,高某照常在小区内进行夜跑,但在跑步途中,经过14号楼楼下时,一个玻璃瓶忽然从楼上掉下来,正巧砸中高某的头部,高某当场晕倒。路过的居民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高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高某有轻微的脑震荡,共花去医药费5万多元。痊愈出院后,高某以及高某的家属试图通过查看监控的方式找到抛掷玻璃瓶的人,但是都没有结果。于是,他们又去找物业讨说法,认为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但是,物业以自己已经在电梯内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安全提示来进行辩解,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高空坠落物品导致他人受伤的,应该按照怎样的规则来追究赔偿责任?
解析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由于监控范围的有限性,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有时会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民法典》第1254条专门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具体来说就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进行及时调查,以此来查清楚真正的责任人。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此外,该条文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高某被从14号楼上掉落的玻璃瓶砸中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上述规定,高某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如果无法查明的,就应该由14号楼所有的住房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如外出有证人证明等。另外,如果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高某还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