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监督体制,“提升”监督主体地位
2026年01月16日
三、改革监督体制,“提升”监督主体地位
我国目前的职能监督主体是各级纪检部门,包括合署的监察机关,而纪检部门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机构,它岂敢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监察机关是同级政府的一个部门,派驻实质上徒有其名。
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提升”监督主体地位。“提升”,有纵横两个方向。在纵向上,可将省及省以下纪检、监察部门由目前的双重管理改为直属中纪委、监察部按系统管理,领导干部由直管机关直接任命,工作按系统只向中央负责。同时收回派驻机构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如此,便于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进行监督,对腐败形成更有力的威慑,并可避免各级另派巡视组而造成新的机构重叠和膨胀。在横向上,可授权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各监察部门、反腐败职能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组织,把党内的纪律检查、行政的执法监察、经济的审计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司法的法律监督组织形成有机整体,形成监督合力,以减少目前反腐败监督工作中的不协调现象。(https://www.daowen.com)
同时,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地位与通道问题也应得到法律的定位与规范。监督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建立在能够建立起对公务人员的个人财产及消费状况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上。对公务员品德考察应包括公务员家庭,日常交往,个人兴趣爱好,有无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因此,尽快制定廉政监督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法对公务人员固定财产、收入来源、消费趋向进行程序化监督,以代替目前随机性的充满形式主义的各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