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的黄河管理体制是加强黄河防洪保安全——“堤防不决口”的需要

1.建立新型的黄河 管理体制是加强黄河防洪保 安全——“堤防不决口”的需要

黄河与其他大江大河相比,有其特殊性。黄河下游河段、中游的禹门口至潼关河段和三门峡库区、上游的宁蒙河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暴雨洪水和凌汛危害。由于下游是举世闻名的地上悬河,洪水危害最为严重。黄河下游南决乱淮(河)、北决乱海(河),历史上三年两决口、百年一改道,决溢范围北抵天津、南达江淮,在冀、鲁、豫、皖、苏25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均有黄河洪水肆虐的痕迹。在目前的地形地物条件下,黄河洪泛可能波及的范围涉及上述5省的24个地区(市)所属的110个县(市),面积12万平方公里,耕地1.1亿亩,人口8510万。

黄河防洪形势的特殊性,决定了黄河防洪的复杂性。首先,黄河防汛包括防御洪水灾害及冰凌灾害,其防洪工程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由上游的水量调控体系、中游的水沙调控体系及下游的河防工程体系构成。由于这些防洪工程分处不同省(自治区),或由不同部门管理,在防洪运用中可能要牺牲某一地区、某一部门的利益,协调起来存在困难,必须有高层次管理的机构进行协调,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第二,从黄河防洪调度上讲,按惯例黄河防汛总指挥部由晋、陕、豫、鲁四省组成,其中一省的省长任黄河防汛总指挥,但黄河防汛调度涉及全流域,牵涉到上下游、左右岸各方的利益,某一省区的行政首长任黄河防汛总指挥难以协调各方的关系。成立高层次的决策机构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即由黄河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出任黄河防汛总指挥,黄河流域各省区的行政首长分别出任本行政区内黄河防汛总指挥,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也有利于黄河的防洪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