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流域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
1994年水利部批复黄河水利委员会“三定”方案明确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黄河流域和新疆、内蒙古内陆河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流域内和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1998年国务院批复水利部“三定”规定中,再次明确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但黄河水利委员会一直被定位于事业单位,水行政执法地位不明确,职能授权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畅。其责任与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现行法律中没有体现,尚未明确流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地位和行政监督权、处罚权,国家赋予的职能与现行机构定位不相符,责、权不统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