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黄河法》,通过立法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现行法律,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水行政执法地位,赋予必要行政监督权和处罚权。将黄河水利委员会纳入国家行政序列,代表国家在本流域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将黄河水利委员会从事水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