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河流域尚未形成真正统一的水
行政
管理体制
1994年水利部批复的黄河水利委员会“三定”方案,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职能无法得到落实,流域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难以解决。表现最为突出的是黄河有限的水资源无法统一管理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黄河流域水行政管理局限在黄河小北干流和黄河下游干流,上中游地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水利委员会只能对上游地区实施凌汛调度和对沁河入黄口以下黄河干流水资源进行直接管理,不能对全流域进行统一管理,致使水资源浪费严重,黄河有限的水资源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加剧了水资源紧缺。另外对于具有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区)的重要水工程,黄河水利委员会管理的只有三门峡水利枢纽工程,黄河上游干流的水利枢纽由中国西北电力集团负责管理。其身份、地位与承担的职责、任务极不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