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黄河管理委员会

1.成立黄河 管理 委员

建议国务院设立黄河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黄河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流域各省(自治区)领导等共同组成。主任委员由水利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计委有关领导和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兼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电力公司等部委(局)的负责人及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自治区)的政府负责人担任委员。

黄河管理委员会是国家治理开发黄河的决策机构,应具备以下主要职能:负责研究解决黄河治理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流域性的政策法规,审查和批准黄河流域规划方案,审查和批准黄河防汛调度方案,审查和批准黄河水量调度方案,协调流域各省(自治区)在黄河治理开发上的各种关系。

黄河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工作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承担,并加挂国务院黄河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以利开展工作。国务院黄河管理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组织实施。黄河水利委员会对各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黄河管理委员会汇报黄河治理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工作。同时,黄河水利委员会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在黄河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