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克的《法理》

七、科克的《法理》

科克在退休期间写了他的《法理》一书。他根据拉丁文institu。起了这个书名。

“(他写道)我把该书叫作《法理》,是因为我希望它可以引导和指导那些专心致学的人,并以一种现成的办法引导他了解英国的各种法律知识。”

法官斯蒂芬(Stephen)先生曾这样谈到过这本书:

“《法理》对英国法律的影响比从布雷克顿时代到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任何一本著作的影响都要大。”

关于爱德华·科克爵士我就讲到这里。[9]他把旧的中世纪的法律拿来并加以改造。他对这些法律作了详细的解释,这些解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弗朗西斯·培根所说:

“要公平地评价每一个人。如果没有爱德华·科克的报告……这个时代以前的法律就像一只没有压舱物的空船。”

[1]检察总长(Attorney-General),是国王首席法律顾问,亦是全国律师的当然领导者;代表国王决定对重大案件是否提出起诉。——译注

[2]伦敦塔(the Tower),伦敦的一座古城堡,在中世纪时曾是关押政治犯的监狱,19世纪改作军械库。——译注

[3](1617年)Hob 140(此为英国法律文件卷宗编号,后同——译者)。

[4]薪俸代领权(Commendam),是指国王或教皇给予主教代领并保管教士和牧师薪俸的一种权力。在英国历史上常常出现主教以这种权力享用或克扣教士和牧师薪俸的事情。1836年以后,此权力被废除。——译注

[5]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英国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曾任英国大法官。其主要著作有《培根论说文集》。——译注

[6]中止执行令(supersedeas),指在提起上诉时暂不执行裁决的法律令状。一般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出,但在中世纪,常常被国王用来干预法官的判决。——译注

[7]权利请愿书(Retition of Right),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不久的一份重要政治、法律文献,主要内容是国王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强征税赋,不得任意逮捕臣民或剥夺其财产,不得任意侵犯臣民的个人利益和权利等。——译注

[8]普通法(the Common Law),又叫判例法或习惯法,是成文法的对称。主要是指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后前三个世纪内以王家法院所发展的规划为依据而订立的那部分法律。它是靠由古代到现在的判例融合、沿革而成,因不同于地方法律,也不同于过去封建领主的判例法,而是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故称为普通法。普通法由普通法法院实施。——译注(https://www.daowen.com)

[9]我谨向凯瑟琳·德林克(Catherine Drinker)表示感谢,因为我从她的《狮子与王位》一书中得到了很多关于爱德华·科克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