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纳达会服从法院的命令吗?

六、格拉纳达会服从法院的命令吗?

上议院发出命令后,许多人都想看看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会作出什么反映。格拉纳达肯暴露“鼹鼠”的姓名吗?他们肯服从法院的命令吗?实际上,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的经理和高级职员并不知道“鼹鼠”的真实姓名。知道姓名的唯一的人就是格拉纳达公司的一个低级职员,即那个不知姓名的记者(格拉纳达对他的姓名保密),英国钢铁公司的秘密文件就是交给他手里的。他拒绝说出“鼹鼠”的姓名,他曾保证过不说出那个人的姓名。

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根据一定的理由拒绝提供“鼹鼠”的姓名。那么,是否就犯了蔑视法庭罪呢?我并不这样认为。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的秘书在他的陈述书中说:“在经理或官员中没有人知道提供秘密材料者的姓名,我曾问过这位记者,他拒绝告诉提供材料者的姓名。”从他所作的这个陈述来看,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犯蔑视法庭罪。只有在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的经理和高级职员不服从法庭命令的情况下,公司才犯有属刑事犯罪的蔑视法庭罪。如果公司的低级职员不服从命令就不能说公司犯蔑视法庭罪(见“泰斯克超市有限公司诉纳特拉斯案”[5])。后来英国钢铁公司经过他们自己的努力,终于在他们的职工中发现了这个“鼹鼠”。他并不是公司的经理或高级职员,而是一个身份低微的雇员,他的工作是销毁文件。他没有销毁钢铁公司的这些秘密文件,而是将他们交给了受雇于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的那个不知姓名的记者。法院向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发布的命令并不是发给不知姓名的记者的。他不是诉讼当事人,他拒绝向他的上级交代“鼹鼠”的姓名,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

这些新情况(在法庭辩论中并没有向法庭提出)引起了人们的进一步思考。向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发布他们无法履行的命令,这种做法对吗?在法庭上发布这种命令时是否应该考虑它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如果一个国家的议会制定的法律不能实施,法院发布的命令无法生效,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便会丧失威信。就拿美国禁酒法来说吧,它一直没有生效,因此不得不废止。如果法院命令报社或电视广播公司交待秘密资料的提供者的姓名,其结果是失败的,那么这个命令不可能是有效的,因为电视广播公司不对它的记者是否执行法庭的命令负责。因此,如果法院注意权衡各种利弊,就会认为下达这种命令不一定符合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