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报社写信”

四、“给报社写信”

在考虑是否属于公正评论这一问题时,把不同读者加给文章的不同的诋毁理解都进行彻底讨论是不正确的。重要的事情是要判断作者是否有这种意思。如果他是个诚实人,发表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的中肯意见,那么即使他的语言只有毁损名誉的作用,即使他的意见是错误的或言过其实或有偏见,或文章表达的意思不准确以致使别人读了会有各种影射的误解,那么他也能用公正评论的原则进行辩护。他的诚实是主要的试金石,他必须诚实地发表真实的观点。只要他做到了这一点,他就什么都不必怕,即使别人对他有误解。我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公正评论的权利是决定言论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维护这种权利,使之不受损害,它不能由于完善法律而被削弱。当一个公民被错误的事物所困扰时,他应自由地“给报纸写信”,而且报纸应该自由地刊登他的来信。这往往是唯一纠正错误的办法。当然涉及的问题必须是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作者必须把事情弄清楚,而且老老实实地陈述真实意见,只要他们是这样做的,作者和报纸的行为都不应该负任何责任。他们不应该因害怕被控告犯有诽谤罪而不敢发表意见。

[1](1966年)1 WLR 1126。

[2](1968年)2 QB 15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