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头小猪

一、三头小猪

专门事项如此之多,以致案件的审理要消耗过长的时间,我来举几个例子。一是“博斯顿诉巴格肖案”。[1]这是又一个“卡萨迪案”。三个小猪被拿去卖,它们都是纯种小猪,都标上了记号。一个穿着棕色工作服的人挤在竞买的人群中间。小猪被以103英镑19便士卖给了一个自称名叫“鲁其利的博斯顿”的买主。他把小猪放在拖车里运走了,再也没有出现,也未付钱。拍卖人告诉了警察并写信给其他拍卖人,要他们提高警惕。警察也在电视上播出了通告,告诉买主警察想和他见面。他们说那人自称叫博斯顿,是鲁其利人。

碰巧真有一位叫博斯顿先生的鲁其利人,他是个为人正派的农民,在当地很有威望,没有人想到会是他。因此他提出起诉,控告拍卖人诽谤他。但是在迪普洛克勋爵描述了下面一系列灾难性事件后,他败诉了。

“这是一宗一般的简单诽谤案。审判共用了15天的时间,最后的总结用了一天:陪审团报告了13份特别裁决书。上诉状提出了7项单独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允许上诉,而且又提交了10份上诉状说明为什么应允许进行一次新的审判,这10份上诉状列举了40多条分项理由。诉讼费是很贵的。法学家们应该感到羞耻,因为是他们把关于中伤的法律拉入大量烦琐的专门事项的泥潭之中,从而使上述情况的发生成为可能。”(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没有阿蒂默斯·琼斯和卡萨迪这两个案子在前,这一案子是不可能被法庭接受的。拍卖者、警察以及电视台都未特指鲁其利的这位有威望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