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利益问题的公正新闻”
2026年02月21日
二、“关于公共利益问题的公正新闻”
根据原则,最重要的事是报纸和新闻媒介必须拥有自由,只要这种自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我再加上一句:是为谋求公共利益的)就不应受到过分的限制。如果他们有意诋毁一个人的名誉(没有正当理由或没有作出解释),那么他们就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完全没有罪,就应该让他们自由行事。
我再根据原则补充这样一句:如果社会上出现了错误的事情,那么就应该把这些错误的事情公布于众并使其得到改正,应该说这对群众是有利的。根据这一点,报纸和新闻媒介应该受到特权的保护。只要他们言行公正而且发表的消息是公众有权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报纸和新闻媒介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就不应负有责任。这就是为什么我要看到这种情况:不仅对公正的评论给予限定的特权,而且对公正的消息也应按照皮尔逊法官在“韦布诉泰晤士报出版公司案”[6]中所建议的那样授予这种特权。比如,关于发生某个犯罪案件而警察正在搜索罪犯的消息,他们提出他们想要“会见”的人或者“帮助警察进行调查的人”的名单等。尽管某些消息后来被证实是错误的,尽管最后事实表明新闻媒介中的有些话不够真实,而且可能毁坏了某人的名誉,但是如果一经发现错误便立即纠正,那么消息的传播就不应受到阻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