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考虑公共利益
法院制止违反保密承诺(或为此给予赔偿)的权力要服从一种重要的限制。如果这种泄密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那么它就是合理的,是可以被允许的。一种公共利益要求保密;另一种公共利益要求披露某些消息,法院必须不断平衡这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这两种公共利益的冲突在调查性的报刊文章方面表现得尤为激烈。关于这个问题以后还要谈。
但是另一方面我希望提出这个概括性的建议:这是一个平衡互相矛盾的两种公共利益的问题。我在一个重要案件即“D诉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案”[3]中提出了这项建议。在后面我要谈到这个问题。当时上议院并未接受这项建议。但是我相信它给未来指出了方向,因此,我想在这里作进一步的说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