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赞美词

一、赞美词

我始终坚信案件应由陪审团审判。不管怎么说,这种思想已经在我的头脑中扎下了根。在大多数英国人头脑中也是如此。这不是在学校教育的结果。在我上学时,学校并不讲授公民有哪些义务,就是今天这方面的教育也是不够的。我想,早在我父亲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了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由陪审团审判的优越性已被写成了赞美词。二百年前,威廉·布莱克斯通于1758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说:

“由陪审团审判过去曾被认为而我相信以后也会被认为是英国法律的光荣……这是任何一个臣民都可以享有或期望享有的特权。除非他的12个邻居或与他地位平等的人一致同意,否则他的财产、自由,或人身不受侵犯。”[1](https://www.daowen.com)

接着就是赞美词:

“只要这种保障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英国的自由就会继续存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