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拉纳达案件

一、格拉纳达案件

这是现代最有争议的一个案件。它就是“英国钢铁公司诉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案”。[1]关于这个案件的法律报告有80页之多。

英国钢铁公司的某人以某种方式接触到了一大批秘密文件,其中不少都标有“机密”字样。英国钢铁公司的这个雇员因在地下秘密工作而被称作是“鼹鼠”,但没有人知道他到底在做什么。有一次这只“鼹鼠”到地面上来了,把一些文件交给了一个不知姓名的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雇用的记者(因没有交代他的姓名,因此我称他为不知姓名的记者)。这个不知姓名的记者告诉“鼹鼠”说:“我非常感激你为我提供的这些文件,我向你保证,我绝不会把你的姓名以及你给我的那些东西告诉任何人。”

当那个不知姓名的记者仔细翻阅那些文件时,他认为那些文件中包括一些爆炸性的材料,可以用来揭露英国钢铁公司。他把这些文件交给了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经理,并对他说:“瞧,我拿的是什么,我不想告诉你这是怎么得到的。这些都是英国钢铁公司的绝密文件。”

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经理让他的专家们对这些文件进行彻底研究。他们向他提出了研究报告。他们断定有许多地方同公众利益有很大关系,应当揭露出来。经理认为可以编排一个节目对英国钢铁公司进行批评,而且若能请到英国钢铁公司经理查尔斯·维利尔斯先生参加将是件好事。结果查尔斯先生应邀参加了,节目公开播出了。

英国钢铁公司觉得这个节目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他们提出起诉,控告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我必须省略某些细节,只谈些要点。最后英国钢铁公司想让他们披露把秘密文件经记者转交给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的那个“鼹鼠”的真实姓名的命令。各级法院都命令格拉纳达提供“鼹鼠”的姓名。唯一不同的意见是来自上议院的萨蒙勋爵(Lord Salmon)。(https://www.daowen.com)

然而在提出的理由中有个重要的区别。我在审理此案时谈过一些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报纸有权发表研究报告,而拒绝提供泄密者的姓名,人们向萨蒙勋爵介绍了这些原则,他说:

“据我看,如果我同意丹宁勋爵在本案中所提出的原则(我同意这些原则,他引用了许多权威人士的话来证实这些原则是正确的),那么根据这些原则来驳回这个上诉就会是错误的。”

现在我把这些原则重述如下,希望有朝一日能被当成正确的原则确认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