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迫
保险
1930年国会作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改变。根据《1930年道路交通法》,国会强迫司机对第三者保责任险:但是只有当他被证明是犯有过失时才负有责任。这意味着受伤的一方可以确信他的损失是会得到赔偿的,因为即使司机本人没有钱赔偿,保险公司也会赔偿。这对法庭的判决也有很大的影响。所有陪审团很快就会了解到被告是保了险的,法官也会知道。结果他们作出有利于原告判决,而被告只是受到轻微的处罚,陪审团和法官甚至只让他对判断错误负责。他们还会毫不犹豫地判决予以赔偿,因为赔偿要由保险公司来付。虽然如此,但仍有一个大的障碍,原告必须证明司机是犯有过失。如果原告没有证人,无法证明事故是出于被告的过失,他就不能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