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幸福的希望
“贝纳姆诉甘布林案”[2]这一重要案件说明了这一问题。甘布林驾驶着他的汽车,同车的还有他的两岁半的小孩。贝纳姆先生驾车企图超过这辆车,结果没超成,反而撞上了这辆车并把它撞翻。孩子受了重伤不省人事,当天即死了。孩子的父亲代表孩子提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我认为,为死亡孩子要求伤害赔偿是个破例的想法。但是上议院认为孩子可以提出起诉,因为孩子的生命被缩短了,已经丧失了“生命的希望”。但是怎样来确定这种“生命的希望”的价值呢?上议院应用“失去了幸福的希望”作为尺度去衡量其价值。但如何折算成金钱呢?你怎么能想到这个孩子以后的生活是幸福还是悲惨呢?毫无疑问,就大多数人来说生活中的幸福和痛苦是一样多,所以二者抵消了。大法官特别组织了一次由他自己以及五位上议院高等法官参加的审理。他说:
“这样一个问题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论文方式加以讨论,似乎比由法院审判更为合适……
抛开专门事项不谈,赔偿金根本不可能给予受伤害者,因为受伤害者已经死去。事实自然是人们用金钱来弥补死者丧失的对未来幸福生活的享受,但陪审团或法官的这种做法是企图把无法比较的标准等同起来。”
关于两岁半的孩子的案件的情况就是这样。但是这种观点也适用于成年人的案件。上议院确实说赔偿金的数额只能是一小笔。判给200英镑赔偿金。近来的案件中的赔偿费被定为500英镑,再晚些的被定为750英镑。(https://www.daowen.com)
据我看,就原则而言,无论“对生命的希望的损失”或对“未来幸福的损失”都不应该判给赔偿,那是不能用钱来估量的事情,即使能够估量,那也是不着边际的空谈,关于这种情况判给任何损失赔偿都是不正确的。皇家委员会建议应取消对“生命的希望”的伤害赔偿。
[1](1808年)1 Camp 493。
[2](1941年)AC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