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陪审员的新方法

八、选择陪审员的新方法

我认为事情应该是这样的,担任陪审员应该有一种资格,以保证陪审团由这个社会上有理智的、有责任感的人组成。陪审员必须是他们中间的最优秀的代表,而不论他的性别或肤色,也不论他的年龄或职业。担任陪审员应被视为担任社会工作——实际上也确实是为社会工作。陪审团的工作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陪审员应和地方官一样受到尊重。选陪审员应和现在选地方官的方法一样。可以由人们自己申请,也可以由别人推举。不管用什么办法选,应该有必要的参考资料。可以面谈,看看是否合格。在确定陪审员名单时,地方官应给予最大的帮助。帮助确定附近地区的陪审团名单也是他们的部分职责。

如采用上述方法,我建议把由陪审团审判作为一项完善的制度保留下去。否则,我建议改由法官和专业顾问审判。

时常有人建议把陪审团的十二人改为七人。我不同意这个意见。在有些事情上十二人的裁决和七个人的裁决是不同的。(https://www.daowen.com)

[1]行业裁判所(Disciplinary Tribunals),即政府各部门为解决涉及本部门的法律纠纷而设置的行政裁判所,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构,如年金裁判所、赔偿裁判所、劳资关系裁判所等,但这类裁判所不能执行自己的裁决(必须另外向法院提出申请)。——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