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是否遭到毒打
下一个强调公共利益的案子就是我曾经提到的“D诉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案”。[2]一位母亲有个仅有14个月的女婴。她把她放在婴儿床里睡觉,然后下楼去等候丈夫下班回家。这时有人敲门。她开了门,进来一个男人,递给他一张名片,证明他是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代表,她以为他是为社会慈善的目的来的。她把他请了进来。他询问她婴儿的情况怎么样。她说:“很好”。他说“有人说你经常毒打你的孩子。”她说:“你一定疯了。”她很恼火。她上楼叫醒了孩子,并把他抱给这位巡视员看。这个婴儿看起来很好。这位母亲十分恼火,她给医生打了个电话。医生来了并检查了孩子。医生说这是个很健康的孩子。这位巡视员当时给这位母亲和医生留下了这样一种印象,即虽然无法证明,但他认为别人的说法是对的。这时她的丈夫回来了,一听也很生气,他要巡视员至少应告诉他们提供情况的人的姓名,但是这位巡视员拒绝了。
孩子的父母对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提出起诉,要求给予赔偿,因为那个巡视员的话使那个母亲的精神受到了刺激。他们还要求告诉他们提供假情况的人的姓名。
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告诉法院,他们一般对提供情况的人保证,他们对任何消息来源都将保密。他们发过一张说明书,其中有这样的规定:
“您知道哪个儿童可能由于灾难、无知、疏忽或被虐待而受到痛苦吗?如果您知道,就请您把这个儿童的住址告诉离您最近的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巡视员。至于您的姓名及您为孩子的利益而提供的情况将予以保密。您这种及时的行动可以防止儿童受到苦难。”
在进行判决时,我提出这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我说:
“从问题的一个方面来说,我提出说出提供情况者的姓名和住址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它可以帮助母亲提出起诉,以得到赔偿。这可以使她把提供情况者当成被告,并使她可以了解到提供情况者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从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来说,我看不出说出姓名和住址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理由如下:
第一,该协会应该能够继续其慈善工作。如果被迫说出姓名,它的情况来源就会枯竭。第二,秘密应当得到尊重。法律不得强迫该协会毁掉人们对自己的信任。第三,如果提供情况者成为母亲怨恨的对象或当不能证明母亲做了错事,她做的全是好事的时候,提供情况者就会被指控为犯有诽谤或中伤罪。如果这样,就会出现对提供情况者不公正的现象。
把这些考虑权衡一下,我认为天平会倾向不说出提供情况者姓名和地址的一边。我和法官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法官是这样说的:
‘当一个人考虑到被告是在尽国会规定的义务,而且是把儿童不该受到忽视和虐待这种重要的公共利益放在心上时,我认为毫无疑义,保护被告情况来源这个公共利益要比(母亲)应该得到情况来源,以取得合法赔偿这个公共利益重要得多。’”
我在上诉法院属于少数派。上议院支持我的总结(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不应该说出提供情况者的姓名),但他们提出的理由不如我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