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新原则

二、关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新原则

现在的主要原则是只有在起诉或辩护有合理依据时才给予法律援助。这似乎是完全公平的,但是从实际断案中看有这样一个限定:你不要考虑一方是有法律援助或可以得到法律援助,而另一方没有这一事实。这样问题就来了,你要如何看待申请法律援助的一方呢?或者又要如何看待对抗他的那一方呢?我看恐怕实际上双方都被视为有无限财力可以使用的。原告是获得法律援助的,他能请高级专家和极为卓越的王室法律顾问,就好像他对这点儿花销根本不在乎,其实并非如此,这是因为由国家支付诉讼费。被告是反对对方要求赔偿的,他被看成是同最大的保险公司或国营公司或国家卫生局一样富有的人。

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可以举出几个近来发生的案子。我曾经讲过一个人住进了医院,企图在那里自杀,他自杀未遂,但是自己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伤,以致终身成了四肢瘫痪的残废人。如果他得不到法律援助,而且他也不是家财万贯的人,那么他就根本不会想到要对医院进行起诉。也不会有哪个律师诱劝他这样做。他没有钱这样做:他所要冒的败诉的危险(赔偿对方的诉讼费)会使他完全放弃起诉的念头。或者举我曾讲过的另一个案子为例,即一个母亲生一个未足月婴儿,若不是输氧他就不能活的那个例子。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也就不会有人想对医院起诉。(https://www.daowen.com)

我以为批准法律援助不应该根据出庭律师所写的建议:“我认为起诉或辩诉一方具有合理的依据。”地方委员会应该考虑这样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国家是否应该为原告的起诉提供资助?在本案中辩诉费是否应由被告自己负担,而他若胜诉有没有希望从任何方面得到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