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异议权

九、异议权

异议权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它的意思是,被告可以拒绝陪审团中的任何一名陪审员。书记官在向被告讲述被告拥有这种权利时说:

“如果你拒绝他们或拒绝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则必须在他们即将宣誓时提出,你的意见将受到注意。”

在过去的年代里,每当叫到某一陪审员名字时,便给他一本大开本的圣经,他拿在手中宣誓。现在他用的是《新约全书》——除非他信仰另一种宗教。比如,如果他是犹太人,他就拿着《旧约全书》;如果他是个穆斯林,他就拿着《可兰经》,等等。(https://www.daowen.com)

过去和现在都有两种异议。一种叫“绝对”(peremptory)异议,它的意思是被告可以说:“我拒绝”,而无须讲出任何理由,陪审员必须退出法庭。另一种叫“有因”(cause)异议,它的意思是被告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以证明他的拒绝是正当的。

我们还是回到布莱克斯通这里来了解一下为什么有这种区别。“有因”异议比较好理解。如果被告能够证明陪审员不能做到公平审判,他就可以提出拒绝。法官将裁决他的理由是否充分。德夫林勋爵在《陪审员审判》一书中说,它已经过时了。[9]我认为没有过时。它仍然会存在下去,但不会经常被利用,因为很难提出充分理由。如果提出的理由是因为肤色——白人或黑人,或是因为性别——男性或女性——很明显,这种拒绝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