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会纠正错误
一百多年以来,法院一直反复引用这两个案例。有人提了个问题:“原告和被告,哪一方有避免事故的最后机会呢?”在1945年最终通过《法律改革(互有过失)法案》以前,无数个案件都涉及这个问题。这一法案规定,即使原告本身有过错,他也不能为败诉;他应该公平合理地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
这次改革是一次显著的成功。杜·帕克勋爵(Lord du Parcq)就废弃最后机会这一原则发表了一次送葬演说:(https://www.daowen.com)
“我们已经清除了多少惯例的残渣——一大堆花言巧语,一大堆诡辩,一大堆经过微观调查得来的不得要领的结果!……当需要的时刻,我自己是个不信神的人……我记得上诉法院法官斯克拉顿(Scrutton)有一天是如何反驳我的观点的,他问道:‘如果两个人蒙着眼睛面对面地走过来,互相撞在一起,那么他们之中到底谁有避免事故的最后的机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