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分期赔偿吗?
我以为在确定未来的损失——未来的支出以及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时,让法官预料未来三四十年的事情或猜想大概要发生什么事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只要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一次判给某人全部赔偿费,这类事情就是不可避免的。你肯定会觉得这种判给是错误的。结果判得不是太多,就是太少,总是不合适。这个问题似乎应该这样解决:不要判给总的一笔,而应有个分期赔偿的制度。如果不可能的话,最好是对支出以及未来收入的全部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我认为也许这是不太可能的。但还有另一种最好的办法,即在审理中,法官可安排后三年的赔偿,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这样就可以注意到受伤害人的伤势是在不断好转,还是在继续恶化,同时也就注意到通货膨胀、货币价值的变化以及他的晋级的希望或工作的变化。据说:
“这种分期赔偿制度的提出,遭到了几乎所有有关人身伤害的起诉机关以及个人的强烈反对。”
但是英国保险公司告诉皇家委员会,虽然他们不赞成分期赔偿的办法,但是如果需要,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这种制度服务。而且皇家委员会的多数人的意见是,认为应该有关于下列问题的法律条文:
“对因为死亡或伤害严重而难以恢复而造成的未来收入的损失的分期赔偿。对于我们所提意见中的实际困难我们并未抱任何幻想。”
即使确有实际困难,但大多数人都提出了克服困难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对此问题我要再谈一点:我很关心因为战争而死亡或残废以及伤痛不断恶化而领取赔偿的人们。这些事项都由抚恤部有效地进行管理。我认为在不追究责任损害赔偿方面同样也应进行很好地管理。
然而,对于为什么在关于追究过失责任的案件中应该实行分期赔偿制,总要有一个明显的理由。理由是,使过失责任的赔偿与不追究责任的赔偿较为一致起来。要相信社会保险制度——这就是分期赔偿的一种形式。也应该相信根据不追究责任赔偿的方针所给的分期赔偿。这就是说,过失责任的赔偿制到一定时候就会逐渐消失而代之以不追究责任赔偿制。
[1]《林宝珠诉卡姆登卫生管理局案》(1979年)1 QB 196 at 216,见第391~392段。
[2](1980年)AC 174 at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