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可行的补救办法
2026年02月21日
三、切实可行的补救办法
然后我继续谈及对原告的切实可行的补救办法。
“在所有这类案件中,原告都可以得到对于报社给他带来的损失的法律补偿,有时可得到法院的禁止令,这就足够了。可能是由于诽谤的缘故,可能是由于侵犯了版权,也可能是由于侵犯了隐私权,法院会随时颁发法令禁止侵犯隐私权的刊物出版。斯特兰奇先生发行维多利亚女王为私人娱乐所作的图画一案(见“阿尔伯特亲王诉斯特兰奇案”[2])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原告可在不知道泄密者姓名的情况下控告报社。我知道在一些案件中原告想得到向报社提供秘密资料者的姓名(目的是证明犯罪意图)的愿望可能是合理的,有益的(从有利于公正的角度说),但是原告的这一愿望是与公众的利益也就是不得强迫报社泄露他们的消息来源这一原则是相抵触的。”
当时我想起了“马尔霍兰案”,我又继续说:(https://www.daowen.com)
“尽管如此,这项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记者自己没有要求拒绝披露泄露者姓名的特权。目前这个案子可能是个例外,在这个案子中法庭根据对各种利益的权衡,应该披露泄密者的姓名……我们有判断那些案件是种例外的案件的标准吗?”
我现在还坚持上段话中的每一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