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

二、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

虽然如此,上述全人类的宣言对欧洲大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导致了1949年欧洲理事会的建立。该理事会制定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大不列颠王国代表在上面签了字,并得到了政府的批准。但它从未成为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只是一个签字国在国际事务中有义务遵循的国际条约,然而在英国境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现在只要提起《权利法案》,大部分人认为,它的实际办法是由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的,确定《欧洲人权公约》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最近提出的人权法案(如我所说,它已通过了上议院的各个程序)明确指出:

“应该毫无保留地通过这一法案,使公约具有法律效力,并在英国法院在诉讼中加以执行。”(https://www.daowen.com)

这是否有希望实现呢?我首先要考虑的是今天的法院在用什么方法接受这个公约;其次要考虑的是,如果使公约明确地成为我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效果将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