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野外钓鱼”
最后我想请大家注意上诉法院的两个判决,即对“加斯金诉利物浦市议会案”[11]和“尼尔森诉拉夫尼案”[12]的判决。这两个案件都说明了律师所谓的“野外钓鱼”的意思。这就是原告想看对方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判断他的起诉是否成立。
在“加斯金诉利物浦市议会案”中,一个21岁的人想控告市议会。当他出生仅六个月的时候他的母亲就去世了,他被送去由市议会抚养。市议会给他找个人家作他的养父母,以后又被先后送入几所育婴院。他先后被送进几所国立少年犯罪教养院,也曾被送进少年感化院。后来他因犯刑事罪被拘捕,并坐了六个月的牢。
于是他就把矛头指向了利物浦市议会,说那全是他们的过错。他得到了法律援助。他的诉状律师想看看他的全部档案,包括所有关于他的秘密调查报告。律师们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他获得损害赔偿。以下是我关于此事的发言:
“如同所有这类案件一样,问题是要权衡各种公共利益,法官是按照在他的权力范围内所作的试验进行权衡的。法官在审判结束时说:‘我毫无疑问地认为,为了使照管孩子的职责能得到很好的履行,对有关文件保密是非常必要的。依我看,个人利益固然重要,但必须服从这一点。我坚信拒绝发表文件对公共利益是有好处的,于是我就这样做了。’”
在第二个案件即“尼尔森诉拉夫尼案”中,一个人离家去度周末。他走后,警察报告了法官并取得了搜查毒品的搜查证。毫无疑问,警察有充分根据怀疑毒品就在他的院内。他们进行了搜查,但一无所获。他们发现了可疑的迹象,但没有证据对这位商人提出诉讼。
尼尔森回来后发现有人进了他的家。他得到了法律援助,控告警察非法侵入私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警察自己进行了一次调查。诉讼委员会裁决警察没有错误。于是尼尔森的律师要求查看警察致诉讼委员会的全部秘密调查报告。上诉法院拒绝了这一要求。我曾这样说:
“现代的发展表明,关于发表秘密文件问题,法院可以考虑有关的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问题。法院在对双方的利益做了公正的权衡之后做出了裁决。一方坚持认为,为了做到公平审判,文件应予披露,另一方则坚持认为,为了公共利益,不应予以披露。”
于是我继续说到我是如何权衡的:
“一方面是一个人控告警察,要求赔偿损失,他获得了法律援助并要求查阅警察掌握的全部秘密调查报告。特别是他的律师支持他查阅警察的报告,以便发现问题。另一方面是警察,从表面上看,尽管这个人对警察提出起诉,但警察的行动是完全正当的。”
据此我作了如下的结论:
“如果这个人的控告完全有理由,那就得自己来证明控告是有理由的,也就是说自己找出证据为自己作证。不能允许他查阅文件,不能让他了解到他从其他方面得不到的情况。”
在这里我要再谈一谈前面提到的法律援助问题。毫无疑问,如果相信原告的陈述,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是合理的诉讼。但是如果我们提出这样做是否妥当的问题:那么这个案件适宜给予法律援助吗?我认为这两个案件都不适宜。
[1](1763年)AC 338。
[2](1978年)AC 171。
[3](1979年)1 QB 144。
[4](1980年)AC 1028。
[5](1979年)1 QB 144 at 173。
[6](1979年)1 WLR 473,(1980年)AC 1090。
[7](1979年)1 WLR 473 at 489。
[8](1980年)AC 1090 at 1129。
[9](1968年)AC 910 at 952。
[10](1979年)1 WLR 4B of 487—488。
[11](1980年)1 WLR 1549。
[12](1981年)1 WLR 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