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名铁路工人
2026年02月21日
三、三名铁路工人
最近三名铁路工人在一个重要案件中在斯特拉斯堡欧洲法院上获得胜诉。他们受雇于英国铁路已经多年。当他们被雇用多年以后,英国铁路同意工会将该铁路定为“排外企业”。[2]他们只雇用工会会员。这三名工人拒绝加入工会,因此就把他们三人解雇了。他们在英国没有得到赔偿,因为按照英国法律,解雇他们不是不公平的。他们上诉到欧洲委员会,委员会把这个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这三个人依靠的就是第十一条第一款,和我们在上一章看到的一样,它规定:
“每个人都有……同其他人自由结社的权利,包括为维护个人利益建立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这三个人争辩说,有参加的积极权利,也有不参加的消极权利。但不幸的是,欧洲法院并没根据这个规定作出判决。他们根据狭隘的理由作出了有利于这三个人的判决:即他们已经被雇用,由于后来没有加入工会而被解雇是不公平的。该法院指出,英国政府应该赔偿那三个人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现在政府怎么办呢?目前“排外企业”制不是非法的。那么政府可否采取新的立法使之成为非法的呢?
欧洲法院的判决已经产生了影响。自我开始写这本书以后,1982年2月向国会提交了一项法案。这项法案并没有明确“排外企业”制为非法。它对工会坚持只有工会会员才能受雇于该企业的规定依然没有加入限制。但是一个人若因不是工会会员而被解雇或遭到其他形式的打击就应获得充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