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该有权力
2026年02月21日
二、法官应该有权力
我在法律界待的时间越久,需要我解决的法律就越多——我便越认为法官应和美国的法官一样有审查立法的权力。法官可以废除与我们不成文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因为它们与公理或原理是相矛盾的。韦德(Wade)教授在他的关于宪法原理的演讲中作了一个很好的说明:
“立法权力可能会被滥用,这并非是从法律意义而言,而是从明确的宪法意义而言,例如,如果国会要立法,建立一党政府或专政政府,或以其他方式攻击民主的基本原则。”
对此我补充一句——作为辩论的一个问题——如果国会要立法,取消两院制而只设一院,简单地说,如果立法是为了取消上议院,而不是要改革上议院,那么这是不是滥用立法权?如果在这问题上他们不举行公民投票,怎么办?毫无疑问,国会有权对上议院进行改革。《1911年国会法》有这么一段话:
“……有一种用建立在民意基础而非世袭基础上的第二院取代目前上议院的趋势,但是这种取代还不能马上付诸实行。”(https://www.daowen.com)
无疑,这种改革是合法的;但是我怀疑国会是否能合法地完全取消上议院。我预料任何这种立法都要受到法院和对此事要做出裁决的法官们的非议。
[1]“皮克金诉英国铁路委员会案”(1974年)AC 765。
[2]“勃恩汉姆博士案”(1608年)8 Co Rep 113b、11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