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做什么

第七章 我们应该做什么

共同体法的这种经验使我想到:如果我们有个《权利法案》,它就不应该是《人权公约》的一件复制品。

该公约的条款,就像《世界人权宣言》的条款一样,用词过为笼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这些条款需要经卢森堡法院进行大量的解释。很多人不愿意把解释权交给欧洲法院,因为有些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以十票对九票的微弱多数决定的,如瑟利德米案件,而且还会推翻我们自己的上议院的裁决。如果我们对目前形势的分析是正确的,在任何一个关于人权的问题上,上议院都会重视公约的措辞。他们要考虑公约是否适用于这个案件。这就是我们对公约所应持的态度。我们不应该完全忽视它,这样做是错误的。要知道英国也是签约国。但如果我们全盘接受,把它整个吞下去,便难免出现消化不良的症状。

那么我们该不该有一个新的《权利法案》——一个与公约不同的法案呢?起草这个《权利法案》是项艰巨的工作。当然也有可能出现类似于我指出的《欧洲人权公约》中存在的缺陷。我要从上议院关于人权宣言的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中引用一些聪明的措辞:

“在任何国家,不管它的宪法是怎样的,不管与《权利法案》性质相同的法律是否存在,实际上在保护人权方面只能发挥相当微小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气候和传统。特别委员会认为这就是赞成与反对《权利法案》的双方都不能否认的事实,而且他们没有证据来说明在那些基本人权已被写入法典的国家中,人权所得到的切实保障要好于英国。”(https://www.daowen.com)

关键就在这个地方:“最重要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气候和传统”。在英国,重要的是法官有自己的独立性。在过去他们对于建立和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处理得很好。他们的这些建树,主要是通过判决作出的。你们可以相信,他们还会继续这样做。

因此我反对制定一项新的《权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