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怜悯没有得到援助的人
对一个无罪的人最不公平的是,他要对抗一个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即使他将官司打赢了,他也要自付诉讼费。无罪者眼中的邪恶就是法律援助基金。这些基金对请求赔偿的人(或被告)提供资金。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原告或被告可能根本不会起诉或进行辩护。毫无疑问,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援助基金向申请赔偿的人和被告方面提供了帮助,根据普通法,有些人是有罪的,他们不是有错误而是犯了罪,但是根据《1949年法律援助法》,他们却得以逍遥法外。
1964年国会承认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一法律提出了一个最不妥当的补救方法。如果没有援助的人在初审法庭取得了胜诉,他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从法律援助基金中取得诉讼费:第一,如果他是案中的被告而不是原告;第二,如果由于必须支付自己的诉讼费而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
人们已经发现了这种案件是极不公平的。就拿第一个案件来说,在很多情况下,一个无罪的原告(他是没有援助的人)有其无可辩驳的理由去索债或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没有辩护理由,但是他捏造了一个荒唐的故事以逃避债务。在一个为四千英镑的汇票而起诉的案件中,被告拒不承认汇票上的签字,但是他获得了法律援助并将此案送交上诉法院处理,法院认为他的申辩是不能成立的。没有援助的原告得不到出自法律援助基金的诉讼费赔偿。
再来谈谈第二个条件。它“必定使没有援助的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困难”。这句话在另一案件中引起了上诉法院的思考。我在法院上说:(https://www.daowen.com)
“这些话应该加以解释,以便排除保险公司、商业公司及可以支付诉讼费并对此无所谓的有钱人。但不应解释为排除收入不多或资金不多的人,他们难以负担他们自己的诉讼费。”
我必须说,我认为无论怎样,第二种情况是不公道的,如果法律援助基金支付一个没有希望的案子,并让保险公司或商业公司花很多钱去为这个案子辩护,那么为什么不由法律援助基金支付诉讼费呢?由于不想付诉讼费而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可以摆出姿态,施加压力:“要给我好处,否则我就继续打官司,而且你也不会从我手里得到任何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