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记者的意图
我在审判的过程中强调,按照我的观点,记者的意图是重要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我试图尽量放弃“哈尔顿诉琼斯案”中的原则,而运用我在上文已论述过的,我认为是正确的法律原则。
“在关于诽谤的法律中,有一件事情是实质性的。那就是所说的话是对原告或有关原告的中伤,并且是虚构的公开发表过的。这就是说被告是有意针对原告的。如果被告有意提到原告,则被告即使没提到原告的姓名也逃脱不了责任。他可以利用星号或不宣布人名的省略号。他可以用带有暗示意思的字首或词来表示某个名字。他也可以用其他任何策略,但只要他指的是被告,他就要负法律责任,因为他是有意攻击他所要攻击的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