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给损害赔偿
2026年02月21日
一、判给损害赔偿
如果个人隐私或秘密受到威胁,或者这种侵害威胁实际已经发生,那么,将如何给予损害赔偿呢?就我所知还没有人讨论过这个问题。在目前,这不是一种犯罪,也不应该把它看成犯罪。刑事诉讼是不适合的,应该把侵害私生活和泄露秘密视为侵权行为(一种错误),在适当的案件中,应该让犯侵害罪的人以及故意利用这种犯罪的人承担损害赔偿。有时这种侵害可带来实际损失(如在工业间谍案中),有时会使感情受到伤害(如在诽谤案件中)。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应该取得损害赔偿。尤其是在对私生活非常粗暴的侵害时,应判侵害者付惩戒性的赔偿金。在讨论诽谤罪时,我已提出过这个建议。
但是仍然存在禁制令的问题。无疑,如果受到了泄露秘密的威胁,法院应加以制止。但是出版界情况如何呢?如果出版界计划刊行秘密材料,而涉及的又是公众感兴趣的与他们利益相关的问题,那么应该发布禁制令吗?这里我要谈一个在美国人们经常讨论的题目,但是它在我们这里却很少引起注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