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会的权利
甚至关于参加工会的权利这个使人困惑的问题我们也参考了公约。这个案件是“联合王国职业工程师协会诉调解仲裁局案”。[5]一些职业工程师想建立自己的小工会组织。他们不愿参加包括体力劳动工人的大工会。他们害怕参加了大工会,他们就有可能被号召参加罢工或被迫“弄脏”[6]设备或怠工,这些事他们不愿干,如果加以拒绝,就要负纪律责任,甚至被开除。
在这个问题上我引用了公约。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说:
“‘每个人都有自由和平集会和同其他人自由结社的权利,包括为维护个人利益建立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这一条只是叙述了英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普通法一直承认每个人都有自由结社的权利,但它的必要前提是,结社不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目的,也不能使用非法的手段,其动机不是为了伤害别人而是为了维护其成员的利益。普通法接下来承认每个人都有为维护个人利益而建立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尚未被正式引进我们的成文法律。但是第十一条准确地谈到了普通法。就我个人意见来说,我认为当国会制定关于工会的法律时,不能让它有意违反该项基本权利。
如果运用这一条款,我认为职业工程师有权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的工会,在这个案件中,他们行使的就是这项权利……
我认为这项自由结社的权利是英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当大多数特殊工人希望由他们所拥护的工会代表他们而不希望由与他们对立的工会代表他们时,一般来讲,调解仲裁局就应该实现他们的愿望。”
这四个主要案件表明法院考虑到了公约。我们参考公约是为了借鉴。有时我们发现它很有帮助,有时则没有;有时我们认为条文过于笼统,有时例外规定过宽,失去了原则。因此我们不想在它身上花过多的时间。(https://www.daowen.com)
[1](1976年)QB 198。
[2]训令(mandamus),一种代表国王特权的法院命令。一般由高等法院向个人、法人或下级法院发出,命令他们执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这种命令是维护已被损害的公共权利或义务的一种特殊手段。——译注
[3](1976年)1 WIR 979。
[4](1978年)1 QB36。
[5](1979年)1 WLR 570。
[6]指在罢工期间故意破坏机器设备。——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