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肢解的尸体

一、被肢解的尸体

这个论点是在一个奇怪的案件即“韦伯诉泰晤士出版公司案”[1]中产生的。1949年在艾塞克斯的沼泽地发现了一具被肢解的尸体。有人肢解了一具尸体,然后把它分包在小包裹里,从飞机上扔了下来。它是斯坦利·塞提的尸体。第二年,即1950年唐纳德·休姆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因谋杀塞提受审。休姆的妻子作证说,她这辈子从未见过塞提。休姆被宣布不是杀人犯,但后来他又被指控为一名罪犯。

10年以后即1959年《泰晤士报》报道了瑞士法庭上的一个案件。它们驻那里的记者参加了审判并进行了采访。这篇报道被说成是对休姆夫人的诽谤。

休姆承认杀害了斯坦利·塞提尸体被分解并从飞机中扔出

9月24日于瑞士文特瑟

今天,唐纳德·布赖恩·休姆因谋杀一位瑞士出租汽车司机在这里受到审判,他向法庭交代说他在伦敦的伯兰福抢劫了米德兰银行并枪杀了一名办事员。他还承认出于妒嫉曾杀害了汽车经销商斯坦利·塞提。他把他的四肢锯成小段包成小包从飞机上扔了下来……当问他是否已结婚并有一个小孩时,休姆回答说“有,但那不是我的。他的父亲是斯坦利·塞提。”

我想休姆夫人可能没有读《泰晤士报》。是别的人看了《泰晤士报》告诉她的。他们认为她完全有理由以诽谤罪提出起诉,因为最后那句话是“他的父亲是斯坦利·塞提”。她提出一份诉状。她坚决说她这一辈子从未见过塞提,她的丈夫唐纳德·休姆是孩子的父亲,她已于1951年同他离婚。她在要求赔偿损失的诉状中说,《泰晤士报》上的报道的意思是或按上面的字义理解的意思是,她和塞提通过奸,而且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的审判中提供了伪证。(https://www.daowen.com)

怎样辩护才对《泰晤士报》有利呢?他们说“我们只是报道唐纳德·休姆说了什么”,这种辩护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报纸刊登这样的话,“甲先生说乙先生是个贼”,那么他们只证明那是甲先生说的话是不行的。他们必须证明乙先生是贼。

《泰晤士报》不能依靠公正的评论,因为他们无法证明事情是真的。他们也不能依靠关于法院诉讼程序的公正报道的特权,因为该特权只适用于英国的诉讼程序。但是这是该案的重要之处。法官皮尔逊先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第565页):

“一种‘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的正确消息’的辩护理由与我们所熟悉的‘对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情的公正评论’这条辩护理由能否相对应?”

法官认为在这个条件中有个限定的特权。因此,《泰晤士报》如无恶意就没有责任。后来,也没有证据说《泰晤士报》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