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废弃特权吗?

六、可以废弃特权吗?

我不能由于证据保密原则的残余依然存在,就不批评把缅甸石油公司案弃置不理的这种做法。据说这条原则是不能废弃的。原因是如果王国政府想在诉讼中获得文件以便能够胜诉,他们便将证据保密原则废弃不用,而当文件对对手有利时,他们便将这条原则拿了出来,这种情况看来是不公平的。如把证据保密原则视为政府的一种权力,则这种论点应该说是正当的。但当特权为对互相冲突的利益的权衡所取代时,特权就毫无应用的意义了。我坚持我在上诉法院的说法:

“人们常说证据保密原则或公共利益特权是不能废弃的,即使政府打算利用文件也是不可能的。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对一个目击者来说明显的是,除非一位内阁大臣或他的部到法院来要求得到这种特权,否则法院当然允许可以用文件作证。法院没有坚持公共利益特权的理由,除非内阁大臣来通知法院这样做,而且即使他来到法院,但如果不能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也还是不允许给予这种特权。由于有意无意地不去要求得到特权,我认为,王国政府可以有效地将特权废弃……(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政府真想使正义和真理得到伸张,他们就应该放弃所有在商业事项中的证据保密原则,除非重大的国家政策和安全问题要求坚持这种原则。”[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