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陪审员的资格

六、当陪审员的资格

我认为,对于由陪审团审判的好处应由国会作出新的评价。很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内)从小就深信陪审制度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是在英国还是单一的民族国家时发展起来的。虽然就其根源来说,英国人民是多民族的(撒克逊人、丹麦人和诺尔曼人),可是到陪审团审判制被列入我国宪法(一种不成文的宪法)时,英国已成了单一民族的国家。他们有着同样的行为标准、同样的道德规范、同样的宗教信仰。尤其是他们都遵守统一的法律原则。有资格当陪审员的人们,都是不动产持有者和户主。他们强烈主张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由鲍斯-意-盖斯特·莫里斯大法官任主席的委员会对陪审员的必要品质作了完满的评价:

“对于陪审团中的男人或女人来说,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我们认为,在任何健康的社会里都有高度的责任感及对法律和秩序的基本尊重,人们都希望诚实和公正能够占优势。陪审团应该代表社会的各阶层,应该成为一种途径,通过它,某一地区的良好意识便可在对有关问题的审判中得到反映。这就必须由所有具有善良愿望的男男女女都来做贡献,而不能只限于少数人。”(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奇怪得很,该委员会认为所有公民都会具有这些应该具有的资格。他们说:

“……我们的观点是,陪审团的工作应当是一种义务,一个公民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这个观点,公民应该是这种义务赖以存在的基础。我们在有资格选举国会议员和地方政府的选民的登记册上可以看到这种公民(广义上)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