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图的重要性
2026年02月21日
二、意图的重要性
我从正常法律以外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我冒昧地说我认为“阿蒂默斯·琼斯案”的判决是错误的。我认为责任应该根据作者的意图来决定。如果真正的阿蒂默斯·琼斯曾经是派克翰的教区执事,他还可能有诉因,也可说明报道的消息是有意针对他的。但是真正的阿蒂默斯·琼斯从未到过派克翰,就我所知他也不曾当过教区执事。假若报纸提到戴维·琼斯,那么每个威尔士的戴维·琼斯(每个戴·琼斯),也就是说上百万的戴维·琼斯都能控告诽谤吗?
我认为,根据法律的原则,应该是这样的,有的文章说在“牵涉到原告”时才可提出起诉。这意思是被告的文章有意地提到了原告,或者被认为是有意地提到了原告。换言之,要看作者的意图,看他是否故意提到原告,或者当时出现的情节必然要导致这样的推论即事实上就是有意提到原告。(https://www.daowen.com)
诉状也总是说(而且仍然在说)被告发表的文章“是蓄意捏造的”。就我所知,所说的蓄意捏造是推定出来的。但真正的蓄意是属于有意的中伤。如果文章本身是无害的(即不是有意诋毁原告的名誉),我就不明白为什么被告只因某第三者将只有他才知道的一些特殊事实给文章加上了一层诽谤的定义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