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法律援助给社会的一个阶层带来了很大的利益,那些收入不多的人,那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他们可从国家那里得到诉讼费了。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诉讼的大量增加,法庭的拥挤不堪,审判前的长时间搁置,对更多的法官和法庭的需求以及律师的大量增加。现在要想废除这个制度已经实在太晚了。我们所能尽量去做的只是减少随着这种制度而出现的对法律援助的滥用。

我希望看到以下情况:

(1)对法律援助的批准应该慎重,不能不认真地考虑其影响;它不得被用来作为压迫没有得到法律援助的一方的当事人的工具;不得被用来向对方施加压力以达成某种不合理的协议;不得被用来扩大收费和支出以增加诉讼总额;不得被用来拖延或否定正确的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2)如果一位得到法律援助的人胜诉了(或在案件的某个问题上败诉了),而另一方当事人是没有得到法律援助的,那么法律援助基金应赔偿没有得到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诉讼费,这应成为一个制度。无论哪一方是原告,无论没有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的经济情况如何,法律援助基金都应赔偿其诉讼费。(https://www.daowen.com)

(3)应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使那些有中等收入的人也能享受到它。

我写这篇的目的是谈我的观点,鼓励大家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